廣州市增城區(qū)法院16日通報稱,該院已審結此案,判決駁回買方要求解除買賣關系、賣方返還雙倍定金等所有訴求。
事情要追溯到2014年5月2日,當天,賣方阿瑤與買方阿美委托的代表阿莉(三人均為化名)、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其中,合同約定“買賣雙方同意該物業(yè)成交價為50萬元,交易過戶手續(xù)需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買方于簽訂本合同當天付2萬元作為定金。首期樓價款(含定金)共計5萬元應于產權清晰后付清”。
簽訂合同當天,阿莉向阿瑤支付定金2萬元。后來,雙方逾期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2014年9月20日,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雙方必須在2014年9月22日辦理過戶手續(xù)。
可在2014年9月22日,雙方來到房管局,卻沒有依約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其后,阿美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解除2014年5月2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阿美與阿瑤的房屋買賣關系,并要求阿瑤雙倍返還定金以及賠償中介費、律師費,共計5.1萬元。
庭審中,關于逾期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阿美稱,阿瑤擔心銀行無法為阿美放出45萬元購房貸款,要求阿美保證能足額支付45萬元房款余款,否則拒絕收取首期款余款3萬元;
阿瑤則稱是因阿美未支付首期款余款3萬元,無法放心將涉案房屋過戶,且因樓市降價阿美想將定金拿回,故未配合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阿莉與阿瑤以及某房地產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各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依照合同履行。
對于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阿美稱是阿瑤拒絕收取首期款余款3萬元,但對此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而阿瑤則稱是因阿美未支付首期款余款3萬元,故未配合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阿美未能舉證證明是阿瑤拒絕收取首期款余款3萬元,應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責任。
法院指出,依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阿美未履行支付首期款余款的先履行義務,故阿瑤未協(xié)助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的行為并不構成違約,阿美以阿瑤違約為由而提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房屋買賣關系,要求阿瑤雙倍返還定金以及賠償中介費、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均理據(jù)不足,法院都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