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孩子乘車安全,我于半個月前,以1680元的價格在一家車行購買了一張兒童汽車安全座椅,并嚴格按照說明書安裝。
近日帶9歲的兒子出行,由于避讓他人緊急剎車,兒子因慣性向前沖時,安全座椅綁帶發(fā)生斷裂,以至于受到傷害,花去1.56萬元醫(yī)療費用。事后,我經上網對照查詢,發(fā)現該安全座椅并沒有3C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而面對我的索賠請求,車行卻以傷害與我急剎有直接關聯為由拒絕。
請問:車行究竟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謝蕾琪讀者:
車行不僅應當賠償,而且必須同時作出兩類賠償:購買費用的3倍5040元(即1680元×3)、醫(yī)療費用的二倍3.12萬元(1.56萬元×2)。
一方面,車行的行為構成欺詐。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5條第(八)項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而《質檢總局、國家認監(jiān)委關于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tǒng)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公告》中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現決定對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tǒng)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自2015年9月1日起,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tǒng),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也就是說,你購買兒童安全座椅的目的在于出現意外時,能夠減少對孩子的傷害,確保孩子的乘車安全,但車行連起碼的要求也未能保證。僅就車行明知安全座椅無3C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仍照賣不誤而言,因為屬于以不正當手段誤導包括你在內的消費者,而應當認定為欺詐。
另一方面,車行必須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49條、第51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