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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管的共享單車能否“獨享”

時間:2020-12-17  來源:人民網:北京日報  作者:陽湖網

某共享騎行管理公司最近發(fā)現一樁怪事,他們旗下有一輛共享單車每天都有騎行記錄,卻在近3個月內沒有產生任何訂單記錄,非常蹊蹺。經過蹲守,工作人員發(fā)現騎行者是一位大媽,她說車在附近停放了好久,也沒有鎖,便將車放進自家院中獨自使用,工作人員隨即報警。其實,一些不規(guī)范使用共享單車的行為在我們身邊時有發(fā)生,共享變“獨享”,可不僅是占小便宜,還可能存在許多法律風險。

  問題1 沒鎖的共享單車能隨便用嗎?

  共享單車自誕生以來,迅速風靡全國,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最后一公里”出行。共享單車的互聯網租賃模式突破了插卡式有樁單車租賃模式的限制,實現了就近停泊的效果,為緩解交通擁堵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有些人為了實現個人私利,達到免費、獨自使用的目的,或是使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單車上的電子鎖具、二維碼,或是在未鎖、沒人管的共享單車上加裝私人鎖具,甚至還有的另辟蹊徑,搬著共享單車上樓。這類私自占有共享單車的行為,根據具體情形的不同,可能涉嫌構成盜竊罪或侵占罪,也可能涉嫌治安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使用人得以使用共享單車,本質上是基于對單車的租賃,而非單車所有權的移轉。使用人故意破壞共享單車防盜、識別、定位裝置,私藏共享單車以供自己占有、使用的,實際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共享單車公司對單車的所有權,當所涉共享單車價值超過一定金額的,就可能構成盜竊罪。多次盜竊的,盜竊金額按累計金額計算;兩年內盜竊3次以上的,無論盜竊價值是否達到前述標準,均構成盜竊罪。

  除了撬鎖將共享單車帶回家或隱藏起來的行為,還有個別人在使用共享單車后將其改裝成個人車輛,在欠費后拒不返還,致使這種租用狀態(tài)長期保持,這一行為涉嫌構成侵占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還規(guī)定,如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將被處以拘留或罰款。單車使用后不予歸還,實際上是將基于租賃單車實現的合法占有轉化為非法占有,使得共享單車公司失去了對單車的支配。對于數額尚未達到侵占罪標準的,也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

  上海的韓某發(fā)現小區(qū)門口有輛摩拜單車多日無人問津,于是在一天夜里將該車搬回自己的住處。孰知僅過了4天,摩拜單車公司的員工即通過定位裝置找上了門。到案后,韓某表示其只是認為摩拜單車好看,比較“高大上”,所以想占為己有,誰知一失足成千古恨,為此付出沉重代價。法院審理后認為,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判處韓某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問題2 未成年人騎行出事故誰擔責?

  近年來,未成年人騎行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新聞屢見報端。自助掃碼的共享單車解鎖模式,決定了不能全面排除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的可能。盡管主流共享單車平臺需要進行身份審核認證,但不乏存在單車本身質量問題,或他人代為開鎖等情形。那么,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騎行共享單車上路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確: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法律明確禁止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行自行車上路,但已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則無需受此限制。如果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因騎行共享單車發(fā)生傷亡,由于其與單車公司不能成立合同關系,故共享單車公司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那是否共享單車企業(yè)就可以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呢?并非如此,盡管不構成違約責任,共享單車企業(yè)仍然可能承擔侵權責任,此時需判斷其是否存在侵權行為。

  如果因共享單車質量原因騎行發(fā)生傷亡的,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如車輛本身存在缺陷,例如單車零部件損壞或鎖具設計存在缺陷,應當認定共享單車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發(fā)生人身傷害時,共享單車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未盡到監(jiān)護義務,未能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如果未成年人使用工具強行開鎖,騎行共享單車發(fā)生傷亡的,應視為共享單車公司已經履行了應盡的注意義務,此時則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并非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獨自開鎖,而是由父母或其他成年人代其開鎖,此后未成年人騎行共享單車發(fā)生傷亡的,共享單車企業(yè)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形下,或經未成年人法定監(jiān)護人許可,或因滿足共享單車平臺租賃資格的第三人的轉交行為,共享單車本身不存在質量問題,共享單車企業(yè)也已經盡到審核與安全保障義務,因而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2017年3月,上海11歲的小高與其他三名小伙伴未通過APP程序掃碼獲取密碼,便騎行共享單車上路,并逆向行駛。途中,小高與司機王某駕駛的大型客車相撞身亡。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小高負主要責任。7月,小高的父母將共享單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761萬元,而公司則拒絕所有賠償訴訟請求。此案是國內首起未滿12歲兒童騎行共享單車傷亡案件,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這場官司打了3年,今年6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共享單車公司應支付小高父母賠償款6.7萬余元,駁回其余訴訟請求。對此,法官表示,案件中肇事機動車直接導致了受害人死亡,但共享單車公司對于涉案單車未盡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存在過錯,該過錯行為使得受害人輕易獲取共享單車,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并且最終也實際發(fā)生了損害后果,因此公司未盡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與受害人騎行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問題3 騎完共享單車是停哪兒都行嗎?

  隨著天氣逐漸轉冷,路邊閑置的共享單車越來越多。其中,違規(guī)停放共享單車的現象屢見不鮮,走在路上經常可以發(fā)現單車占用盲道、擠占人行道、占用停車位的情況。不僅影響了城市風貌,也為交通出行帶來了潛在風險。

  共享單車真的是想停就停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非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共享單車雖然沒有設置固定的停放卡樁,但通常也應當停放在路邊公共停放區(qū)域,不得影響他人正常通行。如果由于違規(guī)停放造成了危害后果或安全隱患,也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對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影響的,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那么,假如超區(qū)停放,共享單車公司有權“罰款”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目前,主流共享單車平臺通常在服務協(xié)議中約定了合格停放區(qū)域的概念,并有類似設置禁停區(qū)、要求運營區(qū)外禁止還車、超區(qū)停放收取額外費用等規(guī)定。關于共享單車平臺收費的名稱,雖然有車輛管理費、調度費、服務費等不同說法,但本質上通常屬于違約金。共享單車平臺服務協(xié)議雖屬于格式條款,但如果在使用平臺騎行單車時盡到了提醒義務,如在用車、還車時進行特別提示,應視為其已經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使用者超區(qū)停放的,共享單車平臺有權收取違約金。(孫夢青)

  延伸閱讀 騎共享電單車更應注意安全風險

  繼共享單車后,共享電單車也逐漸走入公眾視野。與傳統(tǒng)單車相比,共享電單車的造價成本更高,騎行更省時省力,可以解決更長距離的出行問題。尤其是在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可以很好地彌補公共交通的不足。國家發(fā)改委等七部門聯合印發(fā)的《綠色產業(yè)指導目錄(2019年版)》,將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編入發(fā)展綠色產業(yè)目錄,明確鼓勵發(fā)展共享交通設施建設和運營。今年11月,為規(guī)范車輛運營服務,我國首批《共享電單車系列團體標準》正式發(fā)布。但也應當注意,共享電單車存在交通安全風險更大、充電調度管理更難等問題。

  根據相關規(guī)定,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并且通過3C認證的共享電單車,需要配置由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核發(fā)的電動自行車牌照。共享電單車公司在投放電單車之時,就應當注意符合相應的規(guī)范。使用者在使用共享電單車時,也應注意檢查確認單車有無按當地規(guī)定懸掛牌照。否則,就可能面臨共享電單車無法上路的窘境。

  另外,騎行共享電單車應當年滿16周歲,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騎行過程中不得有逆向行駛、牽引動物、手持物品或者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一些地區(qū)還要求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等。因此,在使用共享電單車前,應注意提前了解當地相關規(guī)定,確認符合騎行條件,檢查車輛狀態(tài)無異常后再上路。(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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