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女車主坐在奔馳車引擎蓋上哭訴4S店賣問題車的視頻上了頭條,備受關注,從律師的解讀看,4S店存在違法情況,這一事件或許改變4S店的經營模式;神龍汽車“羅李配”的聯手也備受業(yè)內期待。今日,本報聚焦這些熱點事件,希望提供有益的投資價值參考。
■本報記者 王 禁
近日,一位女車主坐在奔馳車引擎蓋上哭訴4S店賣問題車拒不退車的視頻,引發(fā)輿論一致聲討西安利之星4S店。4月13日,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隨后發(fā)布聲明稱,已經展開對此事的深入調查,并派工作小組前往西安,將盡快與客戶預約時間直接溝通,力求在合理的基礎上達成多方滿意的解決方案。
可事情遠沒有結束,女車主在4月13日與西安利之星4S店負責人交涉時,又拋出了一個“店方曾收取了1.5萬元的奔馳金融服務費”爭議點。14日,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緊急發(fā)表聲明稱:梅賽德斯-奔馳一向尊重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開展業(yè)務運營,不向經銷商及客戶收取任何金融服務手續(xù)費。
不具名汽車從業(yè)人員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只要汽車品牌商還在通過代理(比如4S店模式)做業(yè)務,就不可避免出現各種狀況,這些4S店為了追求利潤甚至不顧汽車品牌商的信譽。
女車主維權事件如同多米諾骨牌倒下已經引發(fā)連鎖反應,目前已經有其它4S店購車的車主追究“金融服務費”、“代辦費”等附加費用的合理性。有汽車行業(yè)分析師表示,此事如果最終由官方認定屬于欺詐,則有可能徹底改寫中國汽車4S店的盈利模式。
如果沒有輿情發(fā)酵,但從法律層面,女車主所購車輛出現漏油情況要求退車或換車是否合理呢?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依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女車主要求退車或換車是有法律依據的。
對于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合理否?楊兆全認為,金融服務費在這個事件中的關鍵是該費用存在強制消費和消費者不知情的嫌疑。如果上述情況被證實,這筆金融服務費必然是不合理的,消費者可以主張維權。
法律有規(guī)定:支持車主退車
事情起因今年3月27日,女車主在西安利之星提車后在未開出經銷商店大門的情況下,出現發(fā)動機漏機油的情況,遂與利之星4s店協商退換車輛。據女車主描述,4S店開始承諾退車,后來改為換車,再后來變?yōu)閾Q發(fā)動機。由此,才有她4月9日坐在店內一輛紅色奔馳轎車的引擎蓋上,情緒激動地與數位4S店工作人員溝通此事,這段視頻此后發(fā)布在互聯網上并引發(fā)熱議。
發(fā)動機漏油是否符合三包規(guī)定的退換車要求呢?楊兆全說明了車主可以退車或換車的法律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同樣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有相同權益保護條款。楊兆全對記者表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而在《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第十二條提到,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guī)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fā)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fā)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隨著事情發(fā)酵,4月11日和12日,西安高新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介入此事,對雙方所簽訂的退車退款協議情況進行核實;對西安利之星4S店涉嫌質量問題立案調查,并依法封存涉事車輛,委托法定監(jiān)測機構實施技術檢測。
4月14日上午,西安市高新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稱,已再次責成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盡快落實車主的退車退款事宜。
金融服務費等
潛規(guī)則收費何時滅?
可事情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女車主購車過程中竟然被收取了一筆1.5萬元的奔馳金融服務費,這錢到底該不該收呢?是不是4S店代奔馳金融公司收取了呢?從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發(fā)的聲明可以看出,金融公司與4S店并非一丘之貉。
在奔馳汽車官網的金融計算器中,如果選購建議零售價54.58萬元的梅賽德斯—AMG CLA45的一款車型,在首付30%為16.374萬元分期36個月的情況下,利率3.99%,月付款11278元。奔馳官網并未顯示有奔馳金融服務費。
實際上,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已經成為汽車流通領域的潛規(guī)則。一張某汽車品牌流傳到網上的微信群內消息透露,西安利之星收取金融服務費曝光后,已經有已購車車主開始咨詢和投訴此事,“我要求各位從現在開始,密切關注當地媒體輿情,做好輿情監(jiān)測,包括客戶重大投訴事件等,特別是金融服務費、強制收費等銷售收費類的投訴案件和媒體報道,一定要確保各店不出現媒體的負面報道,因為此報道一旦發(fā)布,肯定會被廠家判定負面,影響正常的經營和廠家返利。”
由上述流傳出的消息看,至少廠家層面并不支持經銷商收取金融服務費、強制收費等不合理銷售收費。楊兆全對記者表示,銷售者有義務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不得強制消費,如果經調查商家存在隱瞞情況、強制消費的,消費者可以主張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如果金融服務費是貸款利率的變相收取方式,那就涉及貸款利息是否超過最高法關于民間借貸最高利率規(guī)定的問題;如果金融服務費是汽車銷售店自主收取的服務費,那么應當在事前向消費者明確,在消費者認可的情況下收取,并開具相關的憑證。”楊兆全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