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后駕駛”包括“飲酒后駕駛”和“醉酒后駕駛”,飲酒與醉酒的判斷標準,請參照此文《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的標準、檢驗及行政處罰責任》。保監(jiān)會所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僅規(guī)定駕駛人員醉酒駕駛導致交通事故,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除了墊付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部分外,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墊付和賠償責任。這一規(guī)定,意味著對于飲酒駕駛造成的交通事故,對于受害人的人身損害,交強險需依法賠償。
二、對于“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損害損失,華律網交通事故欄目組認為交強險應當予以賠償,請參見此文《醉酒駕駛、無證駕駛與交強險的賠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雖于2009年10月20日,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的內容)中“財產損失”如何理解的請示作出答復,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認為“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情況下,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責任限額部分,保險公司免賠。
但是該答復就其性質而言,不屬于司法解釋的范疇。即便在有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交強險的承保保險公司將該答復作為抗辯依據提交給人民法院,但是也存在人民法院不適用該答復內容,判決即便存在無證駕駛的情形,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給予賠償的案例,具體可參見此文《無證駕駛致人身損害,不是交強險免責事由,2010年人民法院報新聞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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