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充分發(fā)揮司法職能 為企業(yè)紓困解難 |
時間:2023-02-20 20:27:33 來源:生活連線 作者:陽湖網(wǎ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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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常州正全力打造引領長三角、輻射全國、全球有影響力的“新能源之都”,為助一臂之力,市中院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來看典型案例。 2021年,我市某光伏企業(yè)與外省某新能源企業(yè)簽訂三份總金額超4億元《采購合同》,由某光伏企業(yè)供應產品支持某新能源企業(yè)光伏項目建設。后受國際經濟環(huán)境影響,產品主材料價格上漲50.36%,企業(yè)若繼續(xù)履約,預計產生上年度利潤9%的損失。 市中院研究室主任
肖天存:若終止履約,則面臨4000余萬元違約金和至少2400余萬元的損失賠償。雙方經多次談判但無法達成一致,遂訴至市中院。在市中院的主持下,當事人在2個月內迅速達成調解并履行完畢,未發(fā)生訴訟保全、未影響企業(yè)正常生產經營。 2021年5月,李某向某汽車銷售公司訂購某品牌新能源汽車一輛,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李某支付定金1萬元。后因生產廠家原因,銷售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車輛。雙方就定金返還問題產生爭議,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市中院研究室主任
肖天存: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銷售公司不能按約交付車輛因“生產因素變動”導致,系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之一。雖然合同中的免責事由約定系以格式條款方式訂立,但是免責事由約定未有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銷售公司責任、加重李某責任或限制李某主要權利等情形,合法有效。故銷售公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李某要求銷售公司雙倍返還定金,法院不予支持。因李某亦不存在違約行為,合同解除后,銷售公司亦應將收取的定金1萬元返還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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